山东省自学考试2014年度社会助学年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鲁招考39号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学(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助学管理,促进助学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我院要求各市招考办于2014年11月上旬到12月下旬,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1号)和《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考核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招考38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助学机构进行了年度检查。现将年检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组织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各市招考办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年检小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助学机构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年检。
绝大多数自考助学机构能够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年检工作,根据省、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提交详细的工作报告、教学计划、考试档案、考勤记录、财务帐表等材料,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查找不足,认真整改。
二、检查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评估范围包括全省125家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登记证》的助学单位。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办学资质及条件、教育教学管理、招生宣传及财务管理、助学服务管理等。从总体上看,我省各市的自考助学工作规范有序,管理到位,绝大多数助学机构熟悉自考政策,教育教学运转正常,社会信誉较高。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学资质及条件
各助学机构都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办学许可证,有正规办学资质;管理队伍健全,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与助学规模相适应;办学行为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助学设施、设备比较齐全,除个别院校外,大部分达到助学要求。
(二)教育教学管理
多数助学机构在教学管理方面有健全的制度。聘请了有经验的教师授课;组织任课教师制订了课程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教学;注重加强授课的监督、检查并对授课老师的资料记录归档。有些学校还制定了激励措施,对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有效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考试通过率有一定提高。
(三)招生宣传管理
多数助学机构能做到按政策和制度办事,规范管理。招生广告、简章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我院备案,符合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生宣传内容真实、准确。
(四)助学服务管理
各助学机构均注重助学服务管理,在教材订购、教学辅导、报名考试、毕业申报等方面,服务比较到位。各单位现代化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加强了自考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简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检查评估情况显示,经过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多年来在自学考试助学管理上的不懈努力以及各助学机构的积极配合协作,我省助学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大部分助学机构情况良好,工作正常。但仍然有部分助学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助学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
各市均存在助学机构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各助学机构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各方面条件好,生源有保障的机构;二是有独特办学优势,生源较有保障的机构;三是错过发展机遇,内外部环境处于劣势,生源没有保障的机构。各助学机构的实考率和合格率也相差很大,最多的相差几十个百分点。这既与各市的人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与相关部门对自学考试助学的重视程度、政策掌握程度和业务指导力度有很大关系,更与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内部管理等因素息息相关。
(二)极个别助学机构存在隐患
本次年检发现,有些助学机构虽然优势较大,生源较充足,但是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不利于自身长远发展,也给整个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风险。另外一些生源匮乏和停止办学的助学机构,存在前期学生毕业管理的问题。各市招考办要加强对此类院校的监督,务必做好善后工作。
本次年检发现,菏泽职业学院转让办学权,委托院外人员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按照鲁招考38号文件规定,年检不合格。
(三)考风考纪仍需加强
有些助学机构考生的违纪作弊率偏高,这一方面反映出考生对违纪作弊认识不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些助学机构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教育教学的价值取向,各助学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四)招生宣传定位不够准确
极个别助学机构在招生宣传中没有在显著位置明确体现“自学考试”的助学特征,没有把自学考试专业与其他办学形式进行明显区分,容易对学生产生误导。
(五)办学思路不够解放
普通高考及成人高考扩招、电大及网络教育开放、自学考试合格率偏低等因素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助学机构招生比较困难。但是,各助学机构对助学的研究和思考力度不够是造成助学机构招生困难的重要主观原因。面对客观上不利的情况,被动地疲于应对,对助学工作的开展和发展帮助不大。另外,一些助学机构唯分数马首是瞻,不注意在学习之余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活动,不注意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及就业指导,使部分学生在考试失利后,对助学的兴趣和信心减弱,也是造成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各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推进助学机构的规范化发展。对办学规范、管理到位的,要加大表彰宣传的力度,塑造办学典范;对不够完善的,要督促整改;对积极性差、违章办学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市主管部门在政策、管理上要创造条件,引导助学组织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加强对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科学研究。
(三)各助学机构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转变观念,努力寻找符合自身优势的办学方式,整合资源,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信誉,扩大规模,形成良性循环,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四)各助学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引进名师,优化教师结构;优化课程设置,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提高学生知识水平;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组织多样化的文体活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增强学校凝聚力。
(五)各助学机构教学人员,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为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培养国家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为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各市主管部门、各助学机构要加强对自学考试理论的系统研究,加强新时期自学考试定位研究,结合实践就自学考试的内容、形式、管理等领域进行探索和改革。
(七)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的总体思路,自学考试要实现由单一终结性考试向实践考核和过程性考核转变,由注重考试向考试与学习过程共同关注转变。各市主管单位应积极加强相关领域的学习和探索,加强助学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力争在这一改革中做出贡献。
附件:2014年山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检合格名单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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